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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88手机客户端登录VOCs超标被罚!企业不服但复测达标不能免于行政处罚有依据

分类:公司新闻 来源:ca88手机登录入平台 作者:ca88手机版登陆唯一官方网站 时间:2024-10-22 11:25:56

  近日,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公布了当地一家鞋业企业行政复议当地环保局的案件结果,企业不服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原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清新环保罚字〔2019〕14号),以其行政处罚事实依据不足要求撤销该行政处罚。经审查最终

  一、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适用的标准为《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7-2010,该标准执行的分析测定方法为“气相色谱法”,已被中国环境保护部发布实施的《固定污染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 734-2014)吸收并取代。

  二、为确保检测结果的客观性和中立性,广东微碳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根据被申请人的意见,再次对申请人工厂进行取样检测,2019年3月20日的复测报告显示全部废气排放口均合格,但被却申请人仍然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该处罚缺乏客观事实依据。

  二、复测达标不能免于行政处罚的依据。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解释》和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现场即实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2018年11月28日委托中能检测对**浸潭分公司的废气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超标的证据。

  10、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清新环听通字[2019]1号)及送达回证复印件;

  申请人对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测事实、程序以及具备监测的资质没有异议,但对《检测报告》适用的《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所适用的监测方法有异议。申请人认为,2014年12月2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等三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公告》(2014年第91号公告),该公告发布了《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734-2014),根据环境保护部2010年3月1日施行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HJ734-2014)经国家环保部发布后,相应的污染物监测方法应当采用该标准进行,因此不能再适用清远市中能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使用的是VOCs监测方法(气相色谱法)。

  2018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决定书》(清新环保违改字[2018]128号),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进行整改。2019年1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清新环保听告字[2019]3号),告知申请人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了申请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19年1月11日,申请人书面向被申请人提出了听证要求。2019年1月30日,被申请人组织了听证会,申请人参加了听证会并进行了申辩。2019年3月4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了清新环保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一、责令申请人公司限制生产两个月,限制生产期间,涉气生产设备的使用不得超过环评审批的50%,确保生产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二、罚款人民币45万元整。2019年5月15日,被申请人将该处罚决定书送到申请人处进行了留置送达。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上述处罚决定不服,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于依法予以受理,并于2019年6月21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行政复议庭审。

  维持清远市生态环境局清新分局(原清远市清新区环境保护局)于2019年3月4日作出的清新环保罚字〔2019〕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不服本复议决定的,可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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